2月25日,湖北省检察院对外发布首批打击涉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其中有一例非法经营罪。湖北日报全媒记者获悉,因突发新冠肺炎疫情,防疫用品需求激增,极少数单位和个人利欲熏心,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全国多地近期对此类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
【案例】
1月21日,荆门某大药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杜某某为牟取暴利,在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的情况下,指令该公司所属药店将购进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提价至49元/袋(正常零售价18元/袋)销售。次日,杜某某又指令该公司所属药店将购进的该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提价至28元/袋、29元/袋销售,两日共计提价销售口罩6273袋,非法获利155769元。2月24日,东宝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判处被告单位荆门市某大药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罚金50万元,并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专家说法】
乐虹(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医药卫生管理学院教授):
加强市场监管,依法及时、从严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是维护民众利益和社会秩序的法治保障。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明确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并且,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违法犯罪的,要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
这一案例中的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违法数额较大,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该行为发生在疫情防控期间,属于从重情节。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此案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
惩治震慑违法犯罪、彰显法律权威,是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有力保障。依法抗疫,非常时期更需严守法治底线。
(转自《湖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