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政办发〔2024〕1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州人民政府决定对2024年全州社会救助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城市低保标准
由700元/人·月(8400元/人·年)提高到765元/人·月(9180元/人·年)。
二、农村低保标准
由515元/人·月(6180元/人·年)提高到570元/人·月(6840元/人·年)。
三、城乡低保重点救助标准
获得低保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继续执行以下重点救助标准:
(一)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按低保标准的30%增发补助资金。
(二)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按低保标准的40%增发补助资金。
(三)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按低保标准的50%增发补助资金。
四、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一)分散供养城市特困人员以及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1400元/人·月(16800元/人·年)提高到1530元/人·月(18360元/人·年)。其中:基本生活费995元/人·月(11940元/人·年),照料护理费535元/人·月(6420元/人·年)。
(二)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1500元/人·月(18000元/人·年)提高到1630元/人·月(19560元/人·年)。其中:基本生活费995元/人·月(11940元/人·年),照料护理费635元/人·月(7620元/人·年)。
(三)集中供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2728元/人·月(32736元/人·年)提高到2878元/人·月(34536元/人·年)。其中:基本生活费995元/人·月(11940元/人·年),照料护理费1883元/人·月(22596元/人·年)。
(四)同时供养有城市和农村特困人员的供养机构执行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五、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一)分散供养农村特困人员以及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1030元/人·月(12360元/人·年)提高到1140元/人·月(13680元/人·年)。其中:基本生活费741元/人·月(8892元/人·年),照料护理费399元/人·月(4788元/人·年)。
(二)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1130元/人·月(13560元/人·年)提高到1240元/人·月(14880元/人·年)。其中:基本生活费741元/人·月(8892元/人·年),照料护理费499元/人·月(5988元/人·年)。
(三)集中供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2488元/人·月(29856元/人·年)提高到2624元/人·月(31488元/人·年)。其中:基本生活费741元/人·月(8892元/人·年),照料护理费1883元/人·月(22596元/人·年)。
六、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养育标准
(一)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养育标准由1400元/人·月(16800元/人·年)提高到1530元/人·月(18360元/人·年)。
(二)集中供养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养育标准由2240元/人·月(26880元/人·年)提高到2448元/人·月(29376元/人·年)。
七、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
继续按城乡低保标准的1.8倍确定。
以上社会救助相关标准从2024年4月1日起执行。
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