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媒体记者 何雨洋
11月11日,我州召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培训会。省生态环境厅法规处副处长任峥进行专题授课,结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和全省典型案例,详细讲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设情况、取得的成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各环节要求和注意点等,并与参会单位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情况展开互动探讨。
近年来,我州坚持“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提质扩面,进一步筑牢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工作体系,积极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落地落细。
损害担责,制度保障
2023年2月,州生态环境局恩施市分局在开展涉水企事业单位专项检查行动时,发现某公司超标排放废水,造成河道水体污染。
州生态环境局恩施市分局立即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工作。立案审批、调查报告、勘察笔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意见等一系列证据证实,该公司环境损害事实明确,依据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确定该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9568.36元。
既要惩罚行为人,也要修复好河道。磋商会上,该公司负责人对责任认定及赔偿金额无异议,并积极同生态环境部门磋商,最终商定采取增殖放流方式进行替代性赔偿,并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这是恩施市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以“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为基本原则,以及时修复受损生态环境为重点,是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有效手段,是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坚实制度保障。
2018年1月1日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在全国试行。恩施州因地制宜,构建独具特色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2019年底,我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成立领导小组,明确成员单位和职能职责,定期通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情况,制定恩施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程序。同时,成立恩施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家库,涵盖污染物性质鉴别、地表水和沉积物、环境大气、土壤和地下水等领域,为案情简单且生态损害程度小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提供专家意见。
2018年以来,全州共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78起,涉及赔偿金额2500万余元。
因地制宜,修复生态
5月14日,鹤峰县溇水河畔,在州生态环境局鹤峰县分局、鹤峰县水利中心、鹤峰县畜牧中心工作人员和当地群众的见证下,1000余尾草鱼、鲤鱼鱼苗游入溇水河水域,在这里繁衍生息。
为什么要开展增殖放流活动?原来,州生态环境局鹤峰县分局在前期巡查中发现,鹤峰县某公司在生产作业时,未严格落实环境保护相关制度,将生产废水排入溇水河,对环境造成损害。根据生态环境部门与该公司磋商签订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以及该公司编制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方案,该公司可通过开展河床及河岸清理、生态补偿宣传、生态环境保护普法培训、增殖放流工作等多元替代性修复活动,抵扣对水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
“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不再是一罚了之。除了行政处罚外,当事者还要承担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责任。”州生态环境局负责人说。
修复是“绿色”的,也是有温度的。2023年,咸丰县在办理杨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时,被告人无力承担赔偿费用以致生态环境难以修复。咸丰县人民检察院坚持柔性执法,让杨某某采用以工代偿方式,用劳务还清生态欠账,让非法捕捞者变公益护渔工,既解决案件执行问题,又有效助力长江禁捕宣传和生态保护,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州生态环境局负责人介绍,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修复,但一些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受到损害后,无法完全恢复到原来的状态和功能,于是产生了“替代性修复”的解决方式。我州始终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综合考量修复难度、执行能力等因素,采用补植复绿、增殖放流、以工代偿等方式,最大限度修复被破坏的环境资源。
“补植复绿要求当事人补种树苗、恢复山林;增殖放流是采用放流、移植等人工方式向水域投放亲体、苗种等活体水生生物;以工代偿是在赔偿义务人无力承担赔偿费用或生态环境难以修复的情况下,提供公益劳动进行替代性修复。”州生态环境局负责人进一步解释。
部门联动,共护生态
2022年8月,州生态环境局利川市分局对利川市某污水处理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污水处理厂自2022年7月5日以来总磷、总氮和氨氮出水在线监测数据连续多日超标。监测结果显示,该厂氨氮监测数据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1倍以上,对环境造成污染。
2023年6月15日,州生态环境局与该污水处理厂运维公司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该公司同意赔付赔偿金16.93万元,并通过增殖放流、河道清理等生态恢复措施, 开展生态环境替代修复工作。
2023年7月28日,该公司在清江流域开展增殖放流活动,共放流鱼苗30万尾。同时,该公司委托第三方劳务公司于2023年6月至2024年6月,每月对2.7公里清江河段进行清漂。
这起案件办理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齐抓共管,统筹推进赔偿义务人对水生态环境、渔业资源等损害赔偿,探索开展行政执法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一案双查”,强化横向纵向联动,实现了案件办理迅速推进。该案入选2023年度湖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施以来,我州建立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案件会商、联合调查等机制,坚持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水利及公检法司等多部门联动。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行政单位就生态损害赔偿磋商、赔偿协议、司法确认、强制执行等方面加强与审判机关会商;就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衔接加强与检察机关协作;在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方面加强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健全信息共享、案件移送、双向咨询等制度,有力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破解生态环境部门“单打独斗”的困局。
“我州将坚持‘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继续探索多样化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修复方式,使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以生态环境‘含绿量’换经济发展‘含金量’,为‘两山’实践创新示范区建设贡献力量。”州生态环境局负责人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