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提高住房公积金政策知晓度,形成“缴存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社会氛围,州住房公积金中心以问答形式就住房公积金缴交问题进行政策解答。
问: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包括哪几类?
答:1.强制缴存范围: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都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2.自愿缴存范围:根据《恩施州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恩施州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已满16岁,男性未满60岁、女性未满55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就业形态等方式灵活就业的人员,包括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进城农村居民、在校大学生,都可以自愿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问:“在职职工”具体包括哪些人?
答:1.在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含外籍及港澳台人员);
2.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3.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
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此外,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费用。
问:单位必须给职工缴存公积金吗?
答:是的,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单位的强制性法定义务。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第二十条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问: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可以约定不缴住房公积金吗?
答:不可以,该约定是无效条款。恩施州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第五项第十条明确规定:“甲乙双方依法建缴住房公积金,其中乙方缴纳部分由甲方代扣代缴。甲方未履行法定义务,乙方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