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日报讯 (通讯员喻靖尧、李旺)近日,恩施市人民法院受理一起因网购9.9元狗粮引发的退款纠纷。
张某在某线上店铺以9.9元的价格购买狗粮一袋并完成支付。随后,张某因个人原因联系客服表示“不想要了”,申请“仅退款”。客服同意退款后,系统完成退款操作。
然而,由于该店铺在此期间变更了地址,却未及时更新物流系统信息,导致快递公司无法按原地址退回包裹。店铺经营者王某查询物流时,发现包裹显示“已签收”,误以为张某既拿到退款又收到货物,遂以“骗取货物”为由,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其退还货款9.9元,及打印材料费、运费等费用7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在未收到商品的前提下申请退款,符合平台规则及双方约定,不存在任何主观恶意欺诈的意图;包裹因地址错误致使快递公司无法退回,而整个过程中,张某并未实际占有货物,其行为并无任何不妥。
因此,法官向王某释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规定,明确消费者在特定条件下享有退货的权利,同时指出物流信息存在瑕疵导致的误解不应由张某来承担后果。
最终,王某认识到自身疏忽是导致纠纷的主要原因,遂当庭与张某达成和解,并主动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