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日报讯(通讯员田甜、李婷婷)遗失物不等于无主物,捡到就是运气、丢了无需负责的想法是典型的法律认知误区。捡拾他人遗失财物,拒不归还、私自侵占、随意损毁或丢弃,不仅违背公序良俗,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近日,咸丰县人民法院一纸判决给出了明确答案:拾金不昧不是“选择题”,而是“必答题”。
2025年12月31日下午,咸丰刘女士骑电动车经过一住宅小区附近路口时,装在口袋里的苹果手机不慎滑落,回家后才发现手机丢失。通过手机定位功能,刘女士锁定了手机大致位置,立马请朋友在小区业主群里发寻物启事,并承诺重谢。可消息发出后,始终无人回应。手机定位不断偏移,最终彻底失去线索。无奈之下,刘女士选择报警求助。
民警调取监控,查到手机掉落及被王某捡拾的全过程,随即联系王某到场。王某拒不承认,现场调解无果。之后,刘女士又找到另一段监控视频,完整清晰地还原了王某发现地上的手机、弯腰捡起并揣进口袋的全过程。王某终于松口,承认她捡到了手机,回家后把手机交给有智力障碍的亲属把玩,已被其摔毁,于是她把手机扔进了垃圾桶。
手机彻底无法找回,刘女士提出索赔,王某态度强硬,表示最多赔1000元,双方最终闹上了法庭。
庭审过程中,王某多次更改说辞,反复否认捡拾手机、质疑手机型号,前后陈述矛盾重重,且无任何证据支撑其辩解。原告刘女士提交的购机记录、定位轨迹、多段监控视频、出警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事实清晰、证据确凿。
承办法官审理后明确释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拾得遗失物应当及时返还权利人或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同时要妥善保管物品。若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王某捡拾他人遗失的贵重财物后,既未主动联系失主、积极返还财物,也未上交公安机关妥善处置,反而放任他人损毁财物、随意丢弃灭失,存在重大过失,其行为已违反法律规定,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结合案件实际,法官充分考量手机购入价格、使用时长、自然折旧等以及双方过错程度,最终判决王某赔偿刘女士4000元。王某认清了自身法律误区,主动足额履行全部赔偿款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