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日报讯 (通讯员刘相君、王霞)“每一个案件都是一次深刻的警示,希望这起身边案例,能持续唤醒广大驾驶员对法律的敬畏。”近日,恩施市人民检察院办理一起危险驾驶案,以案释法敲响交通安全警钟。
2025年12月30日凌晨,被告人刘某工作期间饮酒,随后驾驶小型汽车回家,汽车驶出地下停车场时,撞上在此出警的警车,造成两车受损。交警处置事故时,发现刘某涉嫌酒驾,随即开展血液检测,经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达90.4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刘某被依法认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刘某主动悔过,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2026年6月12日,该案移送至恩施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刘某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真诚悔过认错。
恩施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刘某提起公诉。7月21日,恩施市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处刘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检察官提醒,醉驾属于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